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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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被告钱某、马某1在北京市通州区购买某楼房一处。2016年5月,二被告需对房屋阳台进行改造,为此,二被告聘请包括马某2在内的几名人员进行阳台改造。2016年5月,马某2与其他人员为二被告房屋进行阳台改造,在工作过程中,马某2不幸从楼上坠落,并当场死亡。之后,马某2的妻子、儿子及父母将钱某、马某1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600 000元。钱某、马某1辩称,马某2与被告夫妇并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关系。马某2日常即经常承揽相关劳务工程,然后再雇佣其它工人进行施工,并最终取得报酬。因此钱某、马某1不承担马某2死亡的责任。 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作内容、方式、结算等均为口头协商,且马某2现已去世,仅就目前双方提供的证据而言,马某2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听从被告马某1、钱某的指示,马某2的工作时间应受到被告马某1、钱某的制约,工作过程受到被告马某1、钱某的监督。故双方成立劳务关系,因马某2在实际施工中也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钱某、马某1赔偿死者马某2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380937.5元。 随着商品房买卖的日趋普遍,公众对于装修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的购房者选择去找并不具备装修资质的包工队进行房屋装修施工,这种做法在出现施工人员受伤的情况下,购房者会负担较高的赔偿费用,如本案中,房屋购置的价格仅为40万元,而房主赔偿施工人员的金额就到38万余元,这对于购房者是一笔巨大的开销。故,在需要进行房屋装修时,因将房屋装修的工程承包给具有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并与装修公司签订正规的装修合同,避免出现因施工人员受伤而导致房主承担巨额赔偿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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